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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如何推动中国法治:法院识别与启动机制构建
  发布时间:2021-03-25 10:58:00 打印 字号: | |

个案如何推动中国法治:法院识别与启动机制构建

——以扎根理论提炼“复合治理”演化机制

作者:蒙秋仲


一个案件胜过一沓文件,案件蕴含丰富的法治信息,传达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而法院的功能不只是个案纠纷的解决,更在于通过个案实现“规则治理”。具有重大法治价值的个案是法院实现“规则治理”的重要载体,是故,挖掘具有推动法治价值的个案及升华个案裁判规则成为各级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然而,哪些个案具有推动法治的巨大价值?个案推动法治的因素机制是什么?法院在运用个案推动法治的过程中如何识别个案、如何启动政策议程?现有研究文献对上述问题缺乏系统梳理、总结和归纳。鉴于此,本文尝试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对法院处置推动中国法治的9个案件的“行动—过程”进行编码,提炼出个案推动法治的“复合治理”演化机制,并以该演化机制为理论基础,构建法院识别能够推动法治的个案和启动个案推动法治政策议程的机制。

一、法院运用个案推动法治的阻碍因素

近年来法院推动法治的个案以焦点案件为主,从法院年度十大法治案例的评选可窥一斑。在这过程中,法院只能扮演被动角色,且这些个案仅占法院“法治富矿”的极小比例,推动法治效果极为有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因素的阻碍。

(一)具有重大法治价值案件的识别机制缺失

绝大多数案件集中于基层法院,因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突出,法官疲于办案,加之对个案的价值重视不足及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法官普遍不具有挖掘和培育案例的意识和动力。此外,即使法院开始重视个案的法治推动价值,但并未建立起案件的识别机制,表现为识别主体不明、识别方法缺乏和识别程序缺失等。上述因素导致法院往往只能在焦点案件中被动推动法治发展,而大量具有重大法治价值的个案没有被主动识别,极大影响法院“规则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焦点案件中危机沟通不畅导致的信息差距

危机沟通是法院应对焦点案件的关键环节,其本质是信息在不同个体或群体中传递,沟通效果取决于信息是否有利于抑制过激行为、化解负面情绪和澄清事实,并最终建立起焦点案件中各类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1]在焦点案件中,公众和媒体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价值选择等方面产生巨大、紧迫的信息需求,而法院囿于时间压力、事实查明难、法律适用存有争议及自身回应能力不足等因素,往往无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案件信息。法院在焦点案件的危机沟通中,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期待,从而导致作为信息需求方的公众和媒体与作为信息供给方的法院之间存在信息差距。这种差距在新媒体环境下,因公众可借助互联网平台使信息需求得以充分表达,且显性化的信息诉求极易在平台上形成聚合效应,会进一步放大案件风险,引发次生舆情危机,极大消解司法公信力。即便法院最后妥当审理了焦点案件,但上述危机沟通中信息差距造成的不利影响仍会影响法院“规则治理”功能的发挥。

(三)对裁判规则进行抽象提炼的能力缺乏

具有重大法治价值的个案被识别后,若欲成功启动司法决策议程推进裁判规则的立法化,需要在案件审理后进一步归纳、提炼裁判规则,使通过个案生产的规则具有普遍性效力,实现“地方性知识”向一般性规则的升华,最终才能达成与立法者的法律对话。然而,熟稔司法逻辑三段论推理的法官,习惯了具体、庞杂、琐碎的法律真实世界,往往不擅长从具象案件到抽象规则的归纳推理,因此限制了个案法治价值的推动作用,这从实践中能推动法治发展的个案数量偏少的现实亦能得到佐证。

二、推动因素:基于扎根理论的共性经验提炼

欲消解上述阻碍因素,需要观察法院处置推动法治个案的行为过程,提炼个案推动法治的发生逻辑。因实践中推动法治的个案几乎为二审或再审案件,故本文选取二审或再审案例作为研究样本,以扎根理论方法对法院处置推动法治进程的二审或再审案件的“行动—过程”进行编码分析,识别个案推动法治进程中多元行为主体间的信息关系,挖掘不同关键因素在型塑个案推动法治成效上的功能作用和逻辑关联,最终生成解读个案推动法治的因素机制。

(一)研究素材选取

扎根理论对研究资料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对资料丰富性有较高要求。而案例研究能够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能满足扎根理论对研究资料丰富性的要求,故本文选择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与假设验证式研究的统计抽样方式不同,扎根理论采理论抽样。经过理论抽样得到的案例数量可以很少甚至只有一个,只要案例与理论相关联,并具有研究潜力。扎根理论选取的案例还应具有独特性,可以用来复制之前的案例或者发展新的理论或被选做补充理论范畴。本文选取的9样本案例(见表1均为近几年入选年度影响力诉讼榜单或关注度极高的个案,符合案例独特性的要求,且能找到案件相关的完整资料。

上述案例中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及法院处置个案的“行动—过程”主要体现在案例发生之时的新闻报道中,故本文选取权威媒体的新闻报道、有关政府部门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转发的信息报道和评论文章作为研究数据。权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人民法院报、搜狐新闻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包括最高法、中央政法委等。为保证研究数据的丰富性,在剔除明显重复的报道之后,本文获100报道文本构建分析资料库。另外,为确保扎根提炼的核心范畴具有较好的理论饱和度,本文选取表1中的九个案例资料文本展开理论建构,另用两个案例文本资料用作理论饱和度检验。

(二)推动因素提取:扎根理论编码过程

1.开放性编码

扎根理论要求将选取的上述案例文本资料进行切割、分解,从原始文本中摘取能反映本质的概念。本文按表一的案例编号排序依次对各案例的文本资料进行分解,在每个案例文本资料中先选择一篇文本资料,逐字逐句地从中提取法院、当事人、公众、检察院等各行动主体的重要信息,并对每一条信息进行标记,用AN表示,然后再对下一篇文本资料进行信息摘取,以此类推,直至将九个案例的文本资料信息摘取完毕,共得到775条原始信息。其次,对得到的775个原始信息进行简要归纳,再对归纳后的信息进行概念化,抽象出的概念用编号BN表示,最终获得编码282个。最后,将抽象出的概念进行再次分类、合并,归类为用CN表示的副范畴,最终得到33个副范畴(见表2)。

2.主轴性编码

通过开放性编码完成了对案例文本资料从原始语句摘取到初步抽象化的过程,而运用扎根理论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构建理论,故还需要通过主轴性编码进一步探究上述33个副范畴之间的关系,将反应同一个问题的副范畴合并同类项,最终得到8个主范畴(见表3)。

3.选择性编码

选择性编码的目的在于从上述主范畴中提炼出核心范畴和故事主线,根据各个主范畴之间的内涵指向、时机顺序、组织关联等内在逻辑,本文提炼出如下核心范畴:对一审或原审法院的错误,二审或再审法院可以通过自身的科层组织结构进行系统内自我纠正,在此过程中可以整合司法资源,并通过程序保障放大正向效应,故将“内部驱动”“程序保障”归纳为“组织轴心:法院统合”核心范畴;一审或原审判决因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或违反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等问题,被媒体报道后迅速聚焦成为焦点案件,之后被二审或再审法院予以纠正,最后通过个案的审理启动司法决策议程,实现规则立改废的过程反映出个案推动法治的决策时序,故将“存在问题”“焦点案件”“实体纠正”归纳为“纵向:决策时序”核心范畴;焦点案件往往会给二审或再审法院带来巨大的外部压力,法院在与案件当事人或亲属、社会公众、检察院及其他专业人士的互动中,将各种信息和观点进行整合以构建司法共识,故将“外部压力”“互动机制”“共识达成”归纳为“横向:共识构建”核心范畴(见表4)。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对剩余两个案例的文本资料采用“交叉检验法”进行理论饱和度检验,发现未有新的概念和范畴产生,上述范畴已能够有效诠释个案推动法治的演化机制。

三、推动机制:搭建个案推动中国法治的理论框架

基于前述扎根编码过程提取的相关范畴或因素,本文提炼出如下故事主线:一审或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存在问题,该问题需要司法系统的自我纠偏,二审或再审法院作为组织轴心,在内部驱动和程序保障的双重保险下,与法院系统外部主体不断进行双向信息传递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共识,最后对裁判存在的问题进行实体上的纠正,法院在对个案进行特殊化救济的基础上进行司法解释规则的规范化续造,以此实现和立法者的法律对话,最终推动法律规定的普遍化构建进而推动法治发展(见图1)。该故事主线叙述了个案推动法治的因素机制,其并非简单的线性决策过程,而是呈现出以法院为中心的多元主体间双向信息传递串联而成的“复合治理”机制。在该机制下,多重路径机制共时作用于个案决策过程,司法内外场域共时性存在,多元主体关系交织共存,各种因素存在时序差异。

(一)轴心:以二审或再审法院为中心的统合

二审或再审法院是个案推动法治的核心行动者,其在个案推动法治的决策图景中作为组织轴心整合司法资源,以获取真实、充分、有效的案件信息,并对案件信息进行法律加工,生产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司法产品,最后对个案形成的法律规则进行升华,以此启动政策议程推动法治发展。

1.统合司法资源。二审或再审法院通过内部驱动机制整合优势司法资源投放于个案。对于重要个案,法院决策者应选择该领域内审判能力及其他综合素质最高的法官负责审理,并配置优秀的审判辅助人员组成优质审判团队,在法官会议甚至审委会会议的召开上开辟绿色通道,指令宣传部门负责舆情监测及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并调动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共同协作,集中全院优势力量推进个案的妥善审理。

2.统合案件信息。二审或再审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存在双向信息关系。一方面,上级法院通过制度传导司法责任凸显个案处置的紧迫性信息,使二审或再审法院将司法注意力重点持续投放于个案。“政府治理注意力在不同领域间的共时性竞争型塑出差异化的治理逻辑及结果”,[2]法院作为生产社会期望结构的司法决策组织,其注意力是有限的,“必须把精锐的力量集中在少量案件的精雕细刻上,这样才能兑现整个社会对法院这个唯一能够处理法律决策悖论的司法组织的期望”。[3]另一方面,二审或再审法院的行为受最高法司法理念转向的影响,且在遇到法律适用难题时会向上级法院寻求指导,上级法院对个案表达的法律适用等信息会被二审或再审法院吸纳。

此外,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对称的信息结构,法院为信息短缺的一方,而正确的司法决策必须建立在充分、真实、有效的案件信息之上。为弥补信息短缺的状况,二审或再审法院通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促使当事人披露尽可能多的案件信息,以此平衡控辩双方的信息结构,利用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信息的披露发现问题。

(二)纵向:个案推动中国法治的决策时序

个案推动法治发展的过程并不是无序的,而是有着固定的时序安排,表现为“(个案)存在问题→焦点事件→实体纠正→规则立改废”的固定时序。

一是对个案存在的问题进行界定和识别。首先,推动法治的个案并非均为焦点案件或疑难案件,能否推动的关键在于案件是否存在有价值的司法问题,故亦应关注普通小案的法治价值。其次,在卢曼的法律系统论看来,法院只能处理司法问题和非结构性问题引发的案件,故应辨别个案是否司法问题以及非结构性问题。复次,若个案的问题具有跨领域属性,则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召开研讨会,引入外力辅助。最后,还应区分理性民意和非理性民意。

二是整合优势审判力量促进实体纠正,实现个案的特殊化救济。因法官的审判能力和裁判理念、方法存有差异,故不同法官能获取案件信息的范围存在区别。法官对案件信息进行法律加工的能力也有高下之分,故在审判质效和解释、提炼、升华法律规则上亦存在差别。因此,法院决策者应投入优势审判资源,为个案的实体纠正提供智力支持。

三是通过个案实现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进而推动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建构。此处的司法解释为适用效力较广的抽象解释,包括正式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还包括非正式的最高法及其下属部门及各高院发布的意见、解答、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还包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最高院及各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等。[4]法院通过个案对现有规则进行解释、补充,并在个案审结后将裁判要旨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写入人大报告或评选为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推行,以此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实现与立法者的法律对话,渐进推动法律规则的立改废。

(三)横向:内外互动机制下的司法共识构建

法院不能依靠权力单向作出司法决策,而应在与决策对象互动并达成理性共识的基础上作出。正如林德布洛姆指出,“政策是‘互动’的结果,而不是‘决定’的结果”。[5]现代司法推崇和发展协商性司法[6],司法决策是多元主体以信息传递为基础“互动协商”的结果,其构建的理性共识为司法决策增加合法性供给。

一方面,法院通过向当事人发送程序信息,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使其穷尽证明手段,向法院发出充分有效的案件信息,法院因此得以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此为法院对 “直接民意”的回应,属司法场域内法院和当事人双向信息传递的互动,是二者构建理性共识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关注、讨论焦点案件形成的“间接民意”是公众向法院传递的司法评价信息,对法院形成巨大的外部压力,法院为增强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发布案件审理信息予以回应,此为发生在司法场域外的公众和法院信息传递的互动。焦点案件的发生一般源于法意和民意的冲突,故在对争议问题进行反复对话、讨论、协商之后,法院和公众在通过信息传递达成论辩性共识。[7]

在刑事案件中,共识的构建还存在于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重要个案庭审之前,检方也会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法院会就个案中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与检察院进行多轮双向信息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并在裁判结果中充分体现达成的共识及范围。

四、推动法治个案识别机制的构建

要以个案推动法治,仅对个案推动法治的发生逻辑进行阐释显然不足,还应以此为基础构建推动法治个案的识别机制。

(一)识别原则:司法责任制下的多元+多次识别

个案推动法治的关键在于个案中存在可待挖掘的“法治问题”,而这些问题隐藏于案件事实之中,不易甄别,仅依靠单个主体单次识别难以凑效。故而,法院应在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由多元主体分多次识别个案,具体为:首先,由立案庭负责初步识别,建立初步“问题清单”。经识别为重要个案的,转交对应的业务庭庭长。其次,由业务庭庭长进行二次识别,经识别为重要个案的,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共同指定专家型法官库中具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法官承办。法官库成员一般由院庭长、专委、副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及专家型法官组成。对办理该类个案的,以折抵案件数或绩效考核加分的方式进行激励。最后,由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实质识别。承办法官需通过争点审理方式审查案件,明确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以此识别是否为重要个案。若经识别不具有重大法治价值,在汇报庭长后将案件转为普通个案,按普通个案的审理流程结案。若识别为重要个案,则启动特殊审理流程。在上述识别的不同阶段,立案最初的“问题清单”均需随卷移送,由不同阶段的识别主体填写完善,且应对问题进行具体描述。审管办可将常见的问题纳入清单并随实践经验的累积不断完善。同时,将“问题清单”嵌入办案系统,以便系统自动抓取个案推动法治的关键因素,辅助识别个案。

(二)识别方法:从案件事实到社会需求的价值评价

法律规范的依据和基础在于其背后的价值关系和价值判断,而个案推动法治的最终形式是个案促成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或废除,故对个案的识别亦应遵循立法评价方法,即对个案蕴含的价值关系的认识、比较、选择和评价。价值表现为个案中包含的客观行为事实F对社会主体需求N的满足, 这种“满足关系”为正价值关系,通过对其评价得到“正价值判断V”,反之不利于社会需求满足的行为事实具有负价值,以此会得到“负价值判断-V”。不同的行为事实与不同的社会需求因满足关系组成不同的二元有序对〈行为事实,社会需求〉,即V=F,N〉。[8]不同组合体现的价值有大小之分,也并非所有社会需求在法律上均值得满足,故需要识别不同的价值及价值关系并进行比较,选择最优价值关系的内容和价值判断。

首先,识别主体需要掌握案件中行为事实的客观属性,充分获取相关社会关系、人与人相互行为之间的事实特性,如行为主体、行为类型、行为特征、行为后果等构成的行为事实信息要素(f1f2f3…)。而社会需求各方面的内容亦应由识别主体所了解,包括需求主体、需求内容、需求层次、类别等社会需求的信息要素(n1n2n3…)。其次,对价值关系信息进行类型化描述。主要通过几个行为特征要素(F=f1f2∧…∧fn)勾勒事实行为,再与不同主体的需求信息进行配对。最后,根据趋利避害的总原则对不同的事实行为进行价值比较,再对价值关系序对〈F,N〉进行选择和价值判断。对价值关系进行取舍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在行为事实明确的情形下,选择更具普遍性的社会需求。二是在社会需求明确的情形下,优先选择更契合需求的事实行为。三是优先选择法律体系的原则、价值认可的价值关系。四是优先选择更具价值包容性的价值关系。上述四原则可同时适用,由其相互调适、校准。

(三)识别模式:“自动识别+人工识别”的二元制

推动法治的个案因缺乏外显的共性特征而踪迹难寻,对其进行识别不能仅靠单一模式,而应运用智能自动识别和精准人工识别相结合的二元模式。对于自动识别的方式,可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运用“互联网+”思维,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对海量案件进行识别、分析、归整。在案卷电子化的情况下,办案系统在立案、审理等不同阶段均自动对扫描输入的案件信息进行“关键词抓取”,智能提取每个案件的事实行为特征(f1f2f3…)及社会需求(n1n2n3…),并自动组合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序对〈F,N〉。同时,系统自动将之与嵌入办案系统 的“问题清单”进行信息比对,若价值关系序对〈F,N〉与“问题清单”中某个或某些信息相吻合,则系统自动生成预警信息。系统自动识别并非一劳永逸,其无法穷尽个案,且存在偏差,故仍需人工识别精准锁定或补充。对于系统预警的个案,立案法官或审理法官应作进一步识别,并向院庭长呈报识别意见。对系统未预警的个案,若法官发现其具有重大法治价值,则先向庭长汇报,通过识别后适用重要个案的识别、分案和结案特殊流程。

五、个案推动法治的启动机制构建

对个案进行识别之后,法院仍需通过个案启动关于法律规则立改废的司法政策议程,才能最终推动法治发展。

(一)启动流程:个案推动司法政策议程设置“八步法”

识别出重要个案并按上文所述完成分案后,应按下列步骤启动司法政策议程:第一,组成五人制或七人制大合议庭。若案件需要更多结合公众的法感情进行判定,则合议庭中陪审员可占多数;若案件更多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则加大合议庭的法官人数。第二,实行庭审实质化下的争点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引导双方对事实争点、法律争点展开攻防,尽力弥合各方信息差距,促使诉讼各方在论辩中形成共识,为裁判合法性提供支撑。第三,若合议庭对个案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则可提交法官会议甚至审委会讨论,讨论后若仍存在争议,可向上级法院和院外专家咨询,以得到最妥当的司法决策。第四,判决书的撰写由承办人执笔,注重事实认定的全面、详实、具体,以满足信息需求方的信息期待,追求说理论证的严谨充分,通过裁判理由的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共同为裁判提供正当性基础。第五,判决书撰写完成后,由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依次审核签字后签发。第六,提炼裁判要旨撰写案例并报送至高院或最高院,对个案形成的规则通过灵活的司法解释载体进行升华固定,完成规则的司法续造。第七,宣传部门选择合适时机对个案及裁判规则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扩大个案影响力,以此实现与立法者的法律对话。第八,在与立法者的双向互动中,推动司法政策议程设置并实现法律规定的立改废,完成推动法治的进程。

(二)启动机制:时间对司法决策过程的塑造和约束

样本案例推动法治的决策过程显示,法院处置个案的行动过程充满时间信息,包括时序安排、时机把握和关键节点的运用,以及时间的约束。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时间作为一种资源,为政策制定主体与制定过程提供激励和动力;作为一种约束,时间框定了政策制定的各项要素排列组合与互动,限制了政策制定模式与进程。[9]故而,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时间、利用时间和适应时间。

时间作为自变量,主要从时间观念、时间规则和时间策略三个维度对司法决策过程进行塑造和约束。在时间观念的维度上,法院决策者对时间的认知影响决策过程中信息的搜集和处理、决策方案的设计和选择。为保持司法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院决策者应培养长期时间观念,重视过去包含的政策遗产。在时间规则的维度上,时间规则可固化决策主体的权力结构和主导决策节奏。法院决策者可通过规定决策顺序、决策速度、决策时点等时间规则控制决策节奏,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分配。在时间策略的维度上,鉴于时间规则的限制、时间的稀缺性和不确定性、权力的获得和持续、决策获得关注、政策绩效等原因,法院决策者需要运用时间策略,为司法决策过程匹配合适的时间。金登指出美国的公共交通议案和公路议案之所以常常被安排同一个更新周期,原因在于这种安排有助于两个议案容易共同获得国会和交通部的关注和支持。[10]因此,法院决策者应将时间策略灵活运用于决策过程。

一方面,法院决策者可灵活运用时间策略回应民意,平衡司法回应性和责任性的时间冲突,为司法决策的制定提供空间。信息技术造成的时空压缩和公众表达司法诉求和期待的公开性和便利性,使焦点案件频发,给法院造成了时间压力,要求法院快速、及时地回应民意,尽快启动司法议程,但司法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司法决策的做出需要一定时间的论证,造成了司法回应性和责任性的时间悖论,此时法院可通过承诺、确定未来行动时间等时间策略及时回应民意。

另一方面,法院决策者应抓住“司法之窗“开启的时机启动司法议程,推进法律规定的立改废。根据金登的多源流分析框架,议程的触发源于相互独立、平行的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三股源流在特定情境的汇合,政策之窗则是三股源流汇合的特定时机。[11]政策之窗打开之时,三股源流才会发生互相作用,然而政策之窗持续时间很短,一般有两种类型,一为开放于问题源流之中的问题之窗,二为开放于政治源流之中的政治之窗。[12]同样,司法议程只有在司法之窗开启时才能启动,此时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实现汇合,是推动法律规则立改废的良机。司法决策要得到公众的广泛支持才能落地实施,法院亦应抓住司法之窗开启的短暂时机,将通过个案确立或修正的规则固定下来并予以升华,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结语

法院的功能不仅在于个案纠纷的解决,更在于通过个案为社会提供普遍化的规范期望。“规则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要求法院能够主动识别推动法治的重要个案,并通过个案的妥当处理启动司法政策议程,推动法律规则的立改废。本文通过扎根理论逐步抽象提炼的个案推动法治的演化机制建立在权威媒体和各级法院发布的报道资料等二手资料上,可能与经验事实存在一定偏差,但本文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将来可通过一手经验资料对该研究命题加以验证。



[1]唐贤兴、堵琴囡:《时间中的公共政策制定:一个概念化的分析框架》,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2]【美】约翰.W.金登:《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丁煌、方兴译,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

[3]参见王国华、武晗:《从压力回应到构建共识:焦点事件的政策议程触发机制研究——基于54个焦点事件的定性比较分析》,载《公共管理学报》2019年第十六卷。

[4]参见王刚、唐曼:《理论验证与适用场域:多源流框架的理论分析——基于14个案例的检验分析》,载《公共行政评论》2019年第5期。

[5]参见刘睿、张继成:《法律修改中价值评价的原理与方法》,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年第2期。

[6]参见王庆廷:《新兴权利渐进入法的路径探析》,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

[7]黄晨:《政治学的“行动——过程”视角——重思林德布洛姆及其方法论意义》,载《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5期。

[8]参见吴思远:《论协商性司法的价值立场》,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

[9]参见马长山:《公共政策合法性供给机制与走向——以医改进程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10]练宏:《注意力竞争——基于参与观察与多案例的组织学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4期。

[11]宾凯:《从决策的观点看司法裁判活动》,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6期。

[12]刘冰、王焱:《信息差距与危机沟通的优先次序——以山东非法疫苗事件为例》,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