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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制度简介
  发布时间:2021-01-19 16:31:36 打印 字号: | |

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制度简介

1、诉前调解制度和司法确认制度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优点,可 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和谐解决与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

2、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实行自愿原则。在案件立案受理之前,当事人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引,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如争议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向,经人民调解组织或我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形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协议的效力。

3、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调解的申请。

4、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予以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主张权利依据、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6、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