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指南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一)缓交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免交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其他情形。
二、如何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
起诉或上诉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请求,写明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为个人的,由个人亲笔签名,亲自提交;申请人为单位的,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的证明。当事人为城镇居民的,证明须由其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共同出具或民政部门出具;当事人为农村居民的,证明须由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共同出具或由民政部门出具。
三、人民法院对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不予批准司法救助的,向当事人发出交费通知书,当事人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并将诉讼费单据交回立案庭,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同意缓交或者减交诉讼费的,申请人也应当按照法院的通知预交诉讼费,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