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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19 16:28:58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须知

(一)申请执行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准备哪些资料?

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根据、理由、内容及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是公民的要由本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在“申请执行人”栏加盖单位的公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生效证明原件。经本院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须由原审理案件的法官或书记员出具生效证明,注明该文书的生效时间并签字;经二审判决、裁定的案件,应提交一、二审法律文书原件和二审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经仲裁机关裁决的,应提供仲裁裁决书原件和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文书应提供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

3、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如公民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注意事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