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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擅自改变楼层功能被判腾退 91个商户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0-12-17 15:34:00 打印 字号: | |
近9000平方米的停车楼被承租方擅自改变功能出租,业主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限期腾退,承租方却不愿配合。这场纠纷涉及91个商户的经营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近日,香洲法院通过善意文明的柔性执法方式,以多样化履行方案成功将案涉停车楼清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擅自改造9000平方米停车楼,分租给91个商户

2009年8月、2010年7月,某置业公司先后与城某商贸公司、益某商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某置业公司名下近9000平方米的停车楼的一至三层租赁给城某商贸公司、四至五层租赁给益某商贸公司,同时还约定两公司需按照不动产的功能和用途合法使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不动产租赁用途,经要求恢复而不恢复的,某置业公司可解除合同。


交付使用后,城某商贸公司和益某商贸公司将承租场地改造、间隔分租给77家共91个商户,用作办公场所、培训机构、商铺经营等。期间,某置业公司多次向两公司送达整改通知,要求两公司进行消防整改并停业整顿。


2017年3月,消防部门向某置业公司出具书面文书称,案涉不动产改变使用功能后,未到消防机构申报有关消防许可并使用至今,已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某置业公司作为产权人,负有一定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令某置业公司恢复案涉不动产原使用功能。


2017年4月11日,某置业公司向两公司发函要求在2017年5月31日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恢复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但两公司不同意恢复不动产原使用功能,也无法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2017年7月,某置业公司先后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城某商贸公司、益某商贸公司的合同关系,并腾退交付案涉停车楼。香洲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某置业公司和城某商贸公司、益某商贸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判令两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退案涉不动产。城某商贸公司提起上诉,案经市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执行干警柔性执行,91个商户自觉腾退

判决生效后,城某商贸公司和益某商某公司均未自觉履行义务,2020年6月,某置业公司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香洲法院依法向两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在案涉不动产上张贴搬迁腾退公告。执行干警多次传唤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责令两公司积极协调商户搬迁腾退,不得因迟延履行腾退义务而扩大某置业公司及商户的损失。


该案涉及商户众多,实际使用者为91个商户。执行干警考虑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这些商户的经营业务已经受到了较大冲击,因此执行干警并未采取“一刀切”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逐户走访,深入了解各商户的经营及盈亏情况,引导他们通过法律程序理性维权,妥善处理与城某商贸公司、益某商贸公司的纠纷。执行干警倾听各方诉求、释法答疑,根据商户不同实际情况制定更合适的解决方案,对自愿腾退但短期内还未找到合适经营场所的商户,执行干警在征得某置业公司的同意后宽限腾退时间;对损失严重,暂时不能一次性搬迁的商户,执行干警则积极协调某置业公司和城某商贸公司、益某商贸公司,给予商户更长的清理存货和搬迁时间,尽量减少商户损失。


2020年9月14日,某置业公司、城某商贸公司、益某商贸公司及商户代表在执行干警的协调下,明确腾退日期和搬迁方案。此后,商户陆续搬迁腾退。


2020年11月11日,案涉不动产整体交付给某置业公司。


今年以来,面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执行办案的双重压力,香洲法院迎难而上,着力提升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