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落实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8 17:43:00 打印 字号: | |

2020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对于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增关于鉴定人签署书面承诺及虚假鉴定后果的规定,对于强化鉴定程序监督和打击虚假鉴定有着深远的影响,应当严格遵循。

我院综合庭主要负责审理辖区建设工程、相邻关系、物权保护、房地产租赁及转让等不动产纠纷,为查明有关专门性问题,经常需要启动各类鉴定程序。但审判实践中,少数鉴定机构存在违规收费、拖延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既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也影响了裁判的公正与效率。

  为此,我院综合庭组织法官学习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从规范鉴定流程及强化对鉴定人监督入手,组织法官起草鉴定程序指南,严格落实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前签署承诺书。

鉴定人在鉴定开始前书面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以此增强鉴定人的内心约束力,使其谨慎小心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如鉴定人违背承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除应当退还鉴定费用外,由于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相关鉴定机构对此积极响应并配合签署承诺书,在法庭的监督下,目前综合庭各项鉴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