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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奶茶发现有异物 索赔1000元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0-04-13 17:49:00 打印 字号: | |

小赵(化名)是典型的90后女生,平日就有通过外卖平台购买奶茶的习惯。20198月,小赵通过某团外卖平台在一家餐饮店网购了双皮奶和芋圆奶茶烧仙草,并向平台支付货款及配送费23.6元。取货后,小赵竟然发现密封的烧仙草奶茶表面漂浮着一只蚂蚁。随后,小赵向某团外卖平台投诉,获得商家赠送的“放心吃”保险赔付了22.8元,经协商,餐饮店同意退还原订单总额,某团外卖平台也同意赔偿200元代金券,但小赵不能接受这样的赔偿,便将餐饮店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1000元。

庭审中,小赵提交了照片,显示奶茶烧仙草是用一次性塑料碗装的,有一只蚂蚁浮在奶茶上面。餐饮店辩称,烧仙草奶茶里面有烧仙草、红豆、西米和糖,烧仙草放在冰箱里面储存,配料都是现煮现做,糖储存在另外的胶桶里面。另外,食药监局也多次前来检查,均未发现异常。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通过某团外卖平台以23.6元的价格在餐饮店处购买烧仙草饮品的事实,有美团外卖及配送订单为证,且餐饮店也无异议,应予以确认。根据小赵提交的照片,奶茶烧仙草甜品内中有一只蚂蚁。因餐饮店提供的奶茶烧仙草甜品是用带盖的塑料碗装的,故该蚂蚁是餐饮店在制作奶茶烧仙草甜品过程中混入的可能性较大。餐饮店在向小赵提供奶茶烧仙草甜品时未检查清楚,导致提供的奶茶烧仙草甜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属于餐饮店有过错。小赵主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餐饮店支付1000元赔偿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人身、财产因进食了餐饮店的奶茶烧仙草而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对小赵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香洲法院判决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提醒道,随着网络移动支付大力推广和应用,手机移动平台点餐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作为广大消费者,在提高维权意识的同时,还应合理选择维权方式,可以在协商和解、向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诸多方式中合理性选择更简易、方便、经济、有效、高效的维权手段。本案中,因餐饮店提供的奶茶烧仙草甜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小赵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因其未提出该主张,故法院不予处理。另外,网络维权,截图很重要,在发现外卖餐食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第一时间保留外卖订单确认信息、支付信息、问题食品照片及与商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信息,作为发生纠纷时有力的证据。

【法条链接】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l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

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