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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意见》呈五大突破性亮点 提效率防腐败
  发布时间:2014-06-12 15:26:00 打印 字号: | |

  综合新华社 2009年7月5日 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并通过这个司法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关注需求避免群体性事件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行业,纠纷和矛盾大量显现。特别是企业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劳动保障问题,农民工下岗返乡所带来的农村土地调整问题,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

  “这些因为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极易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和极端性的事件。如不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对于保障民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产生不利影响。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这些行政纠纷,关系到党和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措施的实效,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位负责人说。

  对此,《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着重审理好5类民生类案件

  《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别提出需要着重审理的5类民生类案件: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 法制日报 2009年7月27日 当前,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执行人员消极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成为影响法制权威和法院形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上述症状下药,规定了很多突破性的亮点措施。 “此举对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成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打破一人包案到底传统执行模式 现状: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尚未打破,执行权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执行不公和司法腐败。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不足和浪费现象同时存在,效率较低,成本较高。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未能有效建立,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力量得不到有效整合,抗干扰能力弱,不能发挥整体效能。俞灵雨归纳现行执行职权配置存在以上三个问题。 权威解读:针对此,俞灵雨认为,应当进一步规范、优化执行职权配置,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体制。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 “同时,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俞灵雨解释说。 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快速反应提速 现状:长期以来,各种阻碍执行的行为时常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也屡见不鲜,不仅影响到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和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更是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排除阻挠、干扰执行的违法行为,维持执行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权威解读:司法实践中,为了克服被执行人和财产难找的困境,不少法院推出了悬赏执行措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有关被执行人及财产下落的举报,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利用公安机关的资源优势帮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方法。这些执行方式方法的实施,都需要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及时处理各种线索,发现、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作了些有益探索,我们认为有必要推广一些地方的经验,成立执行指挥中心。”俞灵雨说。 意见提出,各级法院要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现状:实行“审执分立”对于促进执行公正,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过于强调“审执分立”就会导致“审执分离”,审判和执行互相脱节,从而影响执行效果和司法权威。 权威解读:俞灵雨告诉记者,当前必须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调,重点是完善有利于执行的立案、审判环节的相关制度,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 意见规定,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 现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搞好执行工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落实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保障。 权威解读:此次意见明确,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 “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俞灵雨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 联动威慑机制将启动会签程序 现状: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不少都是停留在下发文件上,“联而不动”的现象十分突出,职责不明、不细,没有操作细则,更没有责任落实。 权威解读: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各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 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最高法院加强与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金融等机关、部门的联系,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步骤、内容,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尽早出台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工作意见。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经过努力,与大多数参与单位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即将启动会签程序。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意见》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   《意见》还提出,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