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进行举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五、当事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采纳。
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八、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l、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资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