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及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申请前,须了解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不能实现或不能得以全部实现)和有关事项:
一、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1、要求执行法官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对重大执行事项进行听证。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领执行款物的,应当特别授权。
3、请求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请求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应当提供相应的线索,不能提供的,不予调查。
4、要求参加执行财产分配。
5、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6、要求继续执行和申请恢复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1、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不提供。
2、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3、交纳有关费用。申请执行费不用预交,在执行到第一笔款项后先行扣交。其他需要预交的执行费用,在接到预交通知书后,可以提出书面缓交申请,经本院审查同意的,可以缓交。逾期未提出缓交申请又拒绝交纳的,法院将裁定中止案件执行。
三、执行的风险
1、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其财产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
11、被执行人为境外法人或个人,经查在境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12、被执行的公民除生活必需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或收入可供执行的;
13、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中止执行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8、案件审理中,裁判文书以公告形式送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六个月以上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9、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一年以上,虽未被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但已二年以上(含二年)未按规定参加工商登记机关年检,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10、被执行人虽存在,但经过二年期间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
11、被执行人在境外居住,经查在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境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年仍无法执行的;
12、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请求终结执行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案件中止、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六、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辖区以外的案件,应当委托执行;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决定跨省异地执行的案件,必须逐级报请本省高级法院审批,因未经批准擅自异地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减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如申请执行人坚持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则有义务及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去向、经济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以及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所在地等情况予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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