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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指南
  发布时间:2013-08-22 11:34:00 打印 字号: | |

委托代理人指南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当提交由委托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为起诉、签收法律文书、答辩出庭、调解、上诉、执行等等)、权限(一般委托或者特别授权)和代理期间(立案或者全部一审的诉讼活动等)。
四、委托权限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只能视为一般代理权限。
五、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者;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其他公民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推荐信原件。
六、委托人为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时,办理委托手续时需要委托人本人和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当面授权委托手续。
侨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八、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九、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