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通知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所称合适成年人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
第三条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案件限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亡故、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知的;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后明确拒绝到场,或者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到场的;
(三)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本案的共犯的;
(四)未成年被告人明确拒绝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且法定代理人也同意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的;
(五)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
(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其他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形。
第四条 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热心社会工作,关心未成年人成长,富有责任心,有一定社会阅历和教育背景;
(三)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
(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
(一)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情形的人员。
第五条 合适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家庭情况、教育条件、日常表现、成长经历、心理状态、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
(二)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理解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方式,向未成年被告人阐明其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发现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或其他侵犯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
(四)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向法庭提出意见;
(五)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解决恐惧、焦虑等生理、心理问题,对其进行安抚和教育;
(六)查阅庭审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六条 合适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诉讼,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得向未成年被告人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三)不得为未成年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监管部门所禁止的物品;
(四)对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知晓的相关案情以及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合适成年人发现本人与所参与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及时告知法院。
第七条 为提高审判效率,本院通过一定的聘任程序建立合适成年人信息库,对符合规定范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需要可以直接从信息库中指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聘任程序如下:
(一)由市或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妇联、团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推荐;
(二)由上述组织推荐的人员填写申请表;
(三)相关组织将申请表递交本院刑庭作初步资格审查,再报政工科审核通过;
(四)将聘任名单通知相关组织及其本人。
第八条 本院聘任的合适成年人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在聘任期间出现不符合担任合适成年人条件情形的,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聘书。
第九条 对于符合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情形的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并在征得其书面同意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合适成年人信息库中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一名合适成年人,并向指定的合适成年人送达起诉书副本、量刑建议书及出庭通知书。
第十条 本院定期会同相关组织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培训和座谈,提高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技能和水平,具体日常工作由刑事审判庭和政工科承担。
第十一条 对本院从信息库中指定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参与诉讼的,参照人民陪审员的标准给予误餐交通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合适成年人选任申请表
附: 合适成年人选任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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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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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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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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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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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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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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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状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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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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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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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专业 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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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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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 及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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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和 工 作 经 历 (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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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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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 审查 意见 |
年 月 日 |
政工科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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