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敏
[本案要旨]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一些标的小、法律关系简单,但当事人怨气大、对立情绪严重,尤其是涉及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应以实体公平为原则,将调解工作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当事人性格特征和心理变化过程,用耐心和恒心促成调解。本案给我们的另一启发是,在被告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不放弃调解希望,依法缺席审理后再分别多次沟通达成调解。
[案情概要]
原告:聂鸣华
被告:李 璐
2006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房产,租期12个月,租金600元/月,每月10日支付当月租金。如被告违反合同提前收回房屋,按合同总租金(7200元)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逾期交租1个月以上,被告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原告按合同总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2007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当月租金,被告当日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之后原告未再支付租金。双方因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协商不下,经原告申请,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7年3月7日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付清2007年2月租金后即日搬出。2007年7月25日,原告诉来本院,认为调解协议对其不公,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告支付原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720元,搬家费损失600元。
[调解过程]
经缺席审理后主审法官认为,从案件实体看,双方纠纷因被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而起,原告虽未付租金超过一个月,但双方一直在协商过程中,原告显然不是无故拖欠租金,故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不应归结于原告逾期未交租。但从程序上看,本案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也已实际履行,并无证据显示该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因此,原告自行放弃了相关权利后又反悔,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忽视社会效果简单下判,将使原告的期望全部落空,引发其对法院的误解和不满。原告是60多岁的老人,收入微薄,身边没有亲人照顾,与90多岁患有轻度老人痴呆症的母亲相依为命,生活非常困难。长期的贫困和生活压力,导致原告性格固执偏激,脾气暴躁好斗,曾对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多次进行投诉,四处上访,并请人通过网络等媒体宣扬被告“对原告与九十岁老母亲的无良欺压”、人民调解员“惘顾党纪法纪,与被告勾结作出对原告不利的调解协议”等其所认定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援律师分析案情后曾劝其与被告和解,又对该律师大为不满,反复向法院及司法局投诉该律师。本案如处理不好,原告很可能又会将矛头指向法院,因此,调解是处理好本案的最佳方法。
庭后,主审法官主动致电给被告,询问其未到庭应诉的原因。被告解释其并非故意缺席,而是因为疏忽记错了开庭日期,未能到庭应诉。闻知本案已缺席审理,被告担心法庭听信原告一面之词对其不利,情绪十分激动,反复强调本案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坚决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被告父亲还声称其以前是珠海电视台记者,此案若处理不公要通过电视台进行曝光。
为了缓和矛盾,也为了再次争取调解机会,主审法官同意被告次日到庭说明情况。次日被告到庭,仔细阅读了庭审笔录后陈述,原告诉状及庭审中所述不全是事实,被告虽未提交证据证明,但其确实不是无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陈告陈述,因为原告经常外出后留其母亲一个人在家,原告母亲年逾九十,又有轻度老人痴呆症,邻居多次投诉其不关煤气导致煤气泄露,造成安全隐患,被告不得已才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原告在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租赁被告房产但逾期一个月未交租,被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720元,故被告认为原调解协议中未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已经对原告作出了让步,原告不应再反悔要求被告赔偿。另一方面,从被告经济能力来说,给予原告这样的社会弱势人员一些物质帮助不是不可以,但原告一贯态度恶劣,到处散布对被告及家人不利的言论,给被告一家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双方矛盾已经非常激烈,被告认为不应再让原告因无理纠缠而得到好处。
主审法官耐心倾听了被告的意见,被告解除了法官听信原告一面之词的担忧,情绪有所缓和。主审法官抓住契机进行劝导,向被告阐明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又分析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建议被告抛开原调解协议考虑原告的请求在实体上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性。针对被告认为原告态度恶劣的问题,主审法官分析了原告的个人情况及造成其性格特征的社会环境因素,劝解被告体谅原告的困难,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出发,对原告作一定谦让,既往不咎。同时针对被告注重社会声誉的心理,劝导被告为了避免今后造成更大矛盾,影响正常生活,向原告支付一定补偿以了结纠纷,免除后患。当天,经过劝说后被告同意补偿原告300元。
因原告情绪一直很激动,主审法官先与其代理律师进行了联系,对案情及法律适用作了一定探讨,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转达被告的调解意见后,要求代理人协助做好原告的调解工作。两天之后,代理人回复称原告要求被告至少支付600元。同时,原告本人多次打电话及提交书面意见反映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不满,又反复述说其生活的艰辛,强烈要法院为其做主,支持其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耐心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只是从关心其身体健康角度出发劝导原告不要随意动怒以保重身体,缓和了原告的不良情绪。
随后,主审法官再次致电被告,经反复劝说,被告仍不同意600元的补偿金额,最后主审法官打趣道:“看你们双方现在调解意见差距不大,我都替你们着急,实在不行差额我来出吧,只要你们双方能解决好纠纷就行了。”被告听后当即表态说:“法官耐心听取了我们的意见,为我们双方做了这么多调解工作,我对法院的工作很满意也很感动,怎么能再让法官替我出钱呢。看在您的面子上,我同意补偿500元。但是,原告若再不同意我就不调解了,您如何判决我都服判。这不是100元钱的问题,而是希望原告明白,我们同情她的境遇,但她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
主审法官再次致电原告,经劝说原告接受了被告补偿500元的调解意见。主审法官当即约定双方次日到庭调解。
因标的不大,也为了避免双方在将来的执行过程中再出现不必要的纠葛,主审法官建议被告调解当天带好款项向原告支付,被告表示同意。但征询原告时其表示对被告不信任,担心被告给其假钞,不同意直接接收被告的款项,要求被告将款项支付给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验收后转交给原告。为避免因细节问题造成调解功亏一篑,主审法官特意提前联系了本院财务室,准备验钞机备用,又根据双方调解意见草拟好了民事调解书。
2007年10月17日上午,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补偿原告500元,双方互不再就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纠纷追究民事责任。双方当即签收调解书,被告将5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验收后出具了收据,双方对本案处理结果均感到满意,原告还执意给主审法官留下了两张自己绘制的书签以示感谢,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的纷争,调解结果的个别化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一目的,也是调解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只要调解协议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在调解结果上就不需要与判决结果保持一致,主审法官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事。调解中当事人互谅互让是调解的基础,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根据双方的性格特点和心理变化,耐心细致地讲法律讲人情道德,以情动人,缓和了双方激烈的情绪对抗,在确定金额时,法官甚至愿意自己出钱来补齐差额,正是法官为当事人着想的真情感动了双方,使针锋相对的双方能够放弃前嫌,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准备验钞机更显主审法官工作的细致,避免因小问题使调解功亏一篑。
生效法律文书号:(2007)香民一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
案例提供部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案例编写人:代 敏
点 评 人:罗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