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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
| 举 证 通 知 书 |
| (普通程序案件) |
| ( )香 初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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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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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 1、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 2、在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屣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 5、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单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 6、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个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 8、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 9、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10、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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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举证要求。 |
| 1、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已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
| 2、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屣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奥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屣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
3、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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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举证期限。 |
| 1、当事人应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
|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采纳。 |
|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采纳。 |
|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
|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
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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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 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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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
|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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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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