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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营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办完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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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执行案件表。该表法律文书生效一栏须由主审法官填写并签名盖该庭的庭章(一审判决的,由一审主审法官签名盖章;经过二审的,应由二审主审法官签名盖章)。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二、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和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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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根据、理由、内容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是单位的,请在“申请执行人”栏盖章。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经本院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应由原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签发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经中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应提交一、二审法律文书;经劳动仲裁机关裁决的,应提供仲裁裁决书和双方的送达回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文书应提供公证文书及双方的送达回证。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应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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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诉前、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担保: (一)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财产数额; (二)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且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况; (三)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自愿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公民的,其本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确认。 二、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由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提供原件供法院审查核对);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事项、权限及期限; (四)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一份(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五)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一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六)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提交复印件的,必须同时提交原件供法院审查核对); (七)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八)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二)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一份(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三)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一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四)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提交复印件的,必须同时提交原件供法院审查核对); (五)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六)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七)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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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
|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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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
执行书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担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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