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1)粤0402民初25539号原告深圳市恒科诚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资料、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