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静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宁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大会、珠海市香洲区宁海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及第三人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